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行为人刘某某、赵某某接手了贵州某有限公司在某煤矿的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及复绿工程,由于没有足够的土石进行回填。在没有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情况下,在名为“老鹰岩”的地方取石、取土,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和毁坏林地。
2023年7月25日,金沙县公安局委托鉴定中心,对刘某某、赵某某在金沙县茶园镇新民村占用农用地的地类、面积及农用地毁坏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要点:
本案现场调查时,原始地貌发生重大改变,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案卷材料中村民和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材料了解到,矿区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及复绿工程以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及复绿工程为由,实际对矿区进行露天开采作业,对地表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机械开挖及压占、取石、取土等行为,均对农用地地表原有植被造成严重毁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耕作层及表层土壤遭到严重毁坏,对其林业农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但现地调查时候实地已经进行覆土恢复,依据《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T 0074-2020)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结合现场调查情况及查阅案卷相关材料,对需鉴定的耕地和林地的种植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依据《耕地和林地破坏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按照现场覆土、植被恢复等情况综合判定进行恢复治理后的农用地毁坏程度认定毁坏程度。
案例意义:
不合理的矿山资源的开采以及利用极大地破坏了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也产生了多样化的环境问题。国家对生态环境制度进行制定,落实环保思想,旨在要求矿山资源合理开发的同时,全面保护生态环境、地质环境,防止地质灾害与环境破坏等问题的出现,要求对矿山生态环境开展有效与科学的修复治理。本案当事人假借矿山复绿生态修复之名,行开采煤炭之实,本末倒置有悖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而本案司法鉴定的典型意义在于提醒当地监管部门在落实矿山修复过程中“擦亮”眼睛,坚决打击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隐蔽损害生态环境行为,为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驾护航。